在踌躇良久终于动笔写下这行字的时候,我仍在不时惊异于自己的莽撞,像我这样出生于60年代初,被伯纳德·曼德维尔的大多数同代人如果听到,今天他被作为一位思想大师介绍给这个威严的机构,他们很可能会在墓穴中辗转难眠;不仅如此,即使现在,大概仍会有人对这种做法是否恰当表示怀疑——这两种情况都令我感到不安。这位250年前臭名昭彰的作者,如今依然不是一个多么可敬的人物。他的著作无疑流传甚广,它促使许多人思考一些重要问题,然而他对我们的理解力到底有何贡献,却不是件容易说清楚的事情。
为了消除本能的担忧,我要立刻说明,我并不想把他说成一位伟大的经济学家。虽然我们应把“劳动分工”一词,以及对这种现象更清晰的认识,归功于他,虽然像凯恩斯爵士这样的大权威,也曾对他的另一些经济学著作大加赞扬,然而我认为他卓越非凡,却并非以这些事情为据。在我看来,除了我刚才提到的那个例外——一个了不起的例外——曼德维尔说过的那些有关专业经济学的话,平庸而了无新意——那都是些当时广泛流行的观念,他不过是利用它们说明了一些影响更为广泛的想法而已。
我甚至更不想强调曼德维尔对伦理学的贡献,尽管在这门学问的历史中,他有着牢固的地位。使我们理解了道德规则的生成过程,是他的成就之一,不过在我看来,他首先被当作一名伦理学家的事实,已经成了对他的主要成就作出恰当评价的障碍。
我非常乐意把他作为一名真正伟大的心理学家加以称赞,尽管这个名称可能不足以用来称呼一位伟大的人性研究者。不过,这虽然很接近我的看法,却不是我的主要目的。这位荷兰医生大约在1696年将近而立之年时,开始在伦敦作为一名神经和肠胃病专家及精神病学家开展工作,并一直持续了37年之久。在这段时间里,他对人的精神机理得出了一种透彻的见解,它非常出色,有时甚至有着令人惊异的现代性。这种对人性的理解,比任何其他事情都更使他感到自豪。我们不知道自己为何做我们所做的事情;我们的决定所造成的结果,往往同我们想象的结果非常不同。这两种现象,是他对理性主义时代的自负加以嘲讽——这也正是他的本来目的——的根据。关于曼德维尔,我想要说的是,那些 jeu d'esprit(妙语)引导他作出的思考,标志着秩序的进化及自发形成这两个孪生观念在近代的一次明确突破。它们很久以来便呼之欲出,往往已有触手可及之势,然而当时却缺少强有力的声张,因为17世纪的理性主义大大埋没了早期在这个方向上取得的进步。在回答社会和经济理论的具体问题方面,曼德维尔或许贡献甚微,但是由于他提出了正确的问题,他的确揭示出了在这个领域存在着一个理论目标。他大概还谈不上已准确揭示出一种秩序如何无需设计而自发地形成,但是他已非常清楚地说明,它确实形成了,从而提出了首先由社会科学、后来由生物学的理论分析加以说明的问题。
对于曼德维尔的主要观点之一,他本人大概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解,因为他很可能从未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主要发现所在。他以嘲笑同代人的弱点和自负作为起点,用讽刺文体写成并于1705年发表的诗篇“发牢骚的蜜蜂,或弃恶从善的无赖”,大概不过是运用他刚开始喜欢的新式文体的一篇习作,并且他很快便娴熟地掌握了这种文体。虽然大多数人对他的了解仅限于这首诗,它却没有透露出多少他的重要思想。最初它在严肃的人中间似乎也未引起多大注意。像这样的想法:
不过是萌发他后来思想的种子。直到九年之后,当他附上详尽而极为严肃的散文体评论,重新发表原诗时,他的思想倾向才变得较为清晰可辨。又过了九年,随着《蜜蜂的寓言,或私恶与公益》——一本比原诗长了大约20倍的书——第2版的出现,他的思想突然引起广泛的注意,并成了一个大众丑闻。最后,的确是又花了六年时间,在他年届58岁的1728年,他为此书增加了第二卷,他的思想含义才变得非常明确。不过这时他已经成了一个恶魔般的人物、一个令虔诚可敬之士感到惊恐的名字、一个这样的作家:人们有可能私下阅读他的书,以享奇谈怪论之乐,但是谁都知道他是个道德怪物,万万不可被他的思想所感染。
然而,他的书几乎无人不读,且鲜有人能免受感染。虽然正如现代编者所言,这本书的标题很可能“让许多善良的人们陷入一种哲学歇斯底里的状态,使他们难以发现他所指明的内容”,然而斥责之声越盛,年轻人就越是读它。既然哈金森博士不攻击《蜜蜂的寓言》连课都讲不下去,那么我们当可相信,他的学生亚当·斯密很快也会展卷捧读。甚至半个世纪之后,据称萨缪尔·约翰逊博士仍然说,它是每个年轻人书架上的必备,不过他却错误地认为它是一本坏书。可是那时它已大功告成,它的主要贡献已经成为大卫·休谟及其后继者的社会哲学的基础。
那么,由曼德维尔所推动的思想,现代读者已经十分理解了吗?曼德维尔本人又知道多少呢?他的主要见解是逐渐而间接地产生的,是在他捍卫自己最初那种私心之恶常有公益之果的奇谈怪论时,无意之间产生的副产品。通过把一切出于私心而做的事情视为罪恶,并认为只有让行为恪守纲常才是美德,他不难证明,我们应当把大多数社会利益归因于据此标准只能称为恶的事情。这并不是什么新发现,而是像有关这个问题的任何思考一样古老。托马斯·阿奎那不是也同意这样的说法吗?—— multae ulilitates impedirentur si omnia peccata districte prohiberentur(禁绝罪恶,有益之事亦将受阻)。这种见解常见于过去一个世纪的文献,尤其是通过拉罗什富科(F. de La Rochefoucauld)和培尔( Pierre Bayle)的著作,一个少年时代就受伊拉斯谟和蒙田思想的濡染、机智而又有点玩世不恭的头脑,不难把这样的见解发展成一种社交奇谈。然而,当曼德维尔开始把自私的动机同它所产生的行为给别人带来的利益作道德上的比较时,他便让自己陷入了一场无论是他本人还是至今为止的后来人,都未能完全从中挣脱出来的噩梦。
但是,随着曼德维尔在后来的散文作品中对他最初的奇谈怪论进行捍卫和发挥,有一点逐渐变得明确起来:这种现象仅仅是某个非常普遍的原则的一个实例,他那种激起所有道德义愤的特殊对比,同这个原则几乎毫不相干。他的主要主张变得十分简单,在复杂的社会秩序中,人们的行为结果同他们所设想的非常不同,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无论是出于自私还是利他,都会产生一些他们并未预料甚至一无所知的对他人有用的结果;最后的结论是,整个社会秩序,甚至我们称之为文化的全部现象,都是并不以这种文化为目的的个人努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又通过并非被有意发明、而是因成功的生存而发展起来的各种制度、习惯做法和规则,服务于个人的目的。
正是在构想这个更具普遍性的论点时,曼德维尔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有序的社会结构——法律和道德、语言、市场、货币以及技术知识的发展——自发生长的经典模式。要想理解它的重要意义,就必须了解在过去两千年里很难将这些现象纳入其中的那个概念框架。当然,古希腊人并非不知道因这种现象的存在而出现的问题,但是他们试图用一种二分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它因为缺乏明晰性而引起无穷混乱,却变成了一个起着束缚作用的牢固传统,而曼德维尔终于展示了一条解脱之路。
古希腊人这种在漫长的时间里一直支配着人类思想、至今仍然余威犹存的二分法,是对所谓的自然现象(physei)和人为或习惯现象(thesei or nomo)的区分。显然,自然秩序,即 kosmos,是既定的,它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然而还存在着另一种秩序(他们也为它起了个特别的名称:taxis,我们会为此而妒忌他们),它是人类有意安排的结果。但是,如果所有明显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物,从这个意义上说都是明显的“自然现象”,而所有人类行为有意造成的事情都是“人为现象”,那些作为人类行为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结果的现象,便没有容身之地了。人们经常发现,在社会现象中存在着这种自发的秩序。但是由于他们不了解这种牢固的自然/人为用语的歧义性,他们便竭力想用这种术语去表达自己看到的事情,于是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混乱:他们会把某种社会制度说成是“自然的”,因为它从来不是有意设计的,同时又会把这同一个制度说成是“人为的”,因为它是由人的行为造成的。
然而,有些古代思想家已十分接近于认识到产生社会制度的进化过程。在所有的自由国家里,似乎都存在着一种信念,认为有一种照看着他们的事务的特殊天道,把他们杂乱无章的努力变得对他们有利。当阿里斯托芬提到下面的寓言时,他指的就是这种信念:
——这是一种那个国家并不陌生的感觉。至少古典时代的罗马法学家十分清楚,罗马的法律秩序优于别国,正是因为据说加图(Cato)谈到过的那个理由,
它的基础不是哪个人的天赋,而是许多人的天赋:它的确立不是用了一代人的时间,而是用了数百年和许多代人的漫长岁月。他说,因为从来没有人能够拥有如此大的天赋,可以做到无所不知,某个时代的许多人,若是没有时间的帮助,也不可能为未来做好充分准备。
这一传统主要通过自然法学说而被继承下来;更早的自然法学者,在他们被17世纪全然不同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学派取代之前,尽管有“自然”一词造成的障碍,还是窥测到了社会秩序自发衍生的秘密。逐渐地,甚至这个不利的字眼也几乎变成了一个专业名词,用来指绝不是因为人的发明或设计,而是由环境力量形成的人类制度。尤其是在最后一批经院派学者、16世纪西班牙耶稣会士的著作中,对于假如事物的秩序没有经过政府的刻意安排,那么它如何能够自发地形成,作了系统的探究。他们由此产生的想法,我乐意称之为第一种近代社会理论,然而,他们的教导却被随后那个世纪的理性主义潮流淹没了。
笛卡尔之流、霍布斯之流和莱布尼茨之流,无论他们的工作在其他领域是多么伟大的进展,对于理解社会的成长过程却是灾难性的。在笛卡尔看来,斯巴达似乎堪称希腊各国之翘楚,因为它的法律是设计的产物,“源自一个人,只为一个目的”,这就是得势的建构论理性主义的特征。它认为,不但所有的文化制度是精心建构的产物,而且如此设计出来的一切事物,必然优越于所有那些单纯自发的事物。在它的影响下,传统的自然法观念,从通过逐渐适应“事物之自然属性”而自我形成之物这种观念,变成了人因为具备天赋的自然理性而能够设计出来之事物的观念。
我不知道经历了这场知识骚乱之后,那个更古老的传统还有多少被保留下来,尤其是还有多少能够传给曼德维尔。这需要从内部去了解17世纪的荷兰关于法律和社会问题的讨论,而对于一个读不了荷兰文的人来说,这是难以办到的。这一时期的荷兰思想,对那个世纪末和下个世纪初英国思想的发展,很可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我长期以来就认为,对它进行彻底的研究乃是思想史非常迫切的工作之一。在这一空白得到填补之前,就我所关心的具体问题而言,我只能推测,更为严密的研究很可能会表明,在曼德维尔和晚期经院派团体、尤其是它的弗兰德成员、卢万的列修斯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
除了同更早的大陆自然法学者这种可能的联系之外,曼德维尔的另一个可能的灵感来源,是英国的普通法学者,特别是黑尔爵士。他们的著作在某些方面保留了自然法学者所特有的观念,在另一些方面又使这种观念在英国变得没有必要。从黑尔的著作中,曼德维尔能够发现许多有助于他思考文化制度成长问题——这日益成为他的中心问题——的内容。
然而,所有这一切不过是一个受到当时建构论理性主义破坏的更古老传统的残留物,而这种理性主义在社会领域中最强大的诠释者霍布斯,正是黑尔从事论战的主要目标。在这种迎合人类思想的强大哲学的影响下,同人类思维喜欢以拟人化方式解释一切这种根深蒂固的习性相一致,人们是多么愿意回到那种人类制度出自设计的幼稚学说——若想对此有更好的理解,我们只需回想一下,那些文艺复兴时期的杰出学者们,还一直在想当然地为一切文化制度寻找发明人。把政治秩序归因于某种有意图的行为、某种协议或契约,这种一再出现的企图,同早先就它的演化所作的更为繁复的说明相比,与这种观点更为意气相投。
在当时的人看来,“曼德维尔把一切行为全都贬低成或是公开、或是经过伪装的自私”,好像他同霍布斯没有什么两样,但是这却掩盖了由此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论这一事实。他最初对自私的强调,仍包含着人的行为受完全理性的考虑指引这种暗示,但是他的论证逐渐朝着这样的方向改变:不是人们的见识,而是各种社会制度和传统对人施加的限制,使他们的行为看上去是理性的。尽管他似乎仍然醉心于揭示,决定着人类行为的只有自骄(或“自爱”),然而事实上他开始变得更为关心某些行为规则的起源,人的自骄使他们服从这些规则,但他们并不了解它们的起源和理由。在他使自己确信,让人们服从规则的原因非常不同于使这些规则得到确立的原因之后,他越来越着迷于这些规则的起源,它们对于有序的社会过程的重要性,同促使个人服从它们的动机并无多大关系。
这个起点在对诗作的散文体评论以及构成《寓言》第一卷的文章中已经表现出来,然而只是在第二卷里它才得以全面展开。在第一卷里,曼德维尔的实例主要取自经济事务,因为他认为,“人的社会性源于两点,即他的欲望的多样性和他在尽力满足这些欲望时会遇到不断的反对。”不过,这只会使他想到重商主义那种令凯恩斯爵士大感兴趣的、有关奢侈之有益作用的观点上去。我们在这里也可看到对制造一块红布的遍布全球的所有行为的生动描述,它对亚当·斯密显然起了启发作用,并成为第二卷中准确介绍劳动分工的基础。在这种讨论的背后,显然已经有了一种对市场产生自发秩序的意识。
曼德维尔是亚当·斯密经济自由观点的先驱,这是他长期以来得到公认的地位,若不是瓦伊纳教授最近对这一事实提出了挑战,我本不想在这件事上多费口舌,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人比他更具权威性。在我看来,在所有相关的方面,瓦伊纳教授都受到了曼德维尔反复使用的一句话的误导,即他提到“手段高明的政治家利用巧妙的管理,可以把私心之恶转为公益”。瓦伊纳教授把这句话的意思解释成曼德维尔赞成我们现在称为政府干预的行为,即政府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具体的领导。
然而这肯定不是曼德维尔的意思。在1714年第二次印刷的《寓言》中,一个很少受人注意的小标题,十分可靠地表明了曼德维尔的目的。这个标题称,该书包含着“若干论述,要证明人类的弱点……也可以变成公民社会的优点,并可得到改造以为美德提供安身之地”。我认为,他这里想要表达的意思,显然也就是塔克在40年后更明确地表达出来的意思,他写道:“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一样),人性之中的普遍动机——自爱,可以获得这样一种取向,它追求个人利益的努力,也会促进公众的利益。”然而根据曼德维尔和塔克的意见,赋予个人的努力以这样一种取向的方法,并不是指任何政府的具体命令,而是指各种制度,尤其是公正行为的普遍规则。我以为罗森伯格(Nathan Rosenberg)先生是完全正确的,他在回答瓦伊纳教授时论证说,曼德维尔就像亚当·斯密一样,在他看来,政府的适当职能“就是通过创设聪明的法律架构,建立游戏规则”,曼德维尔是要寻求一种“使政府权力的任意行使最小化”的制度。曼德维尔在《寓言》的第一卷里就曾主张,“每个行业的成员都会发现这种和谐,在没有任何人对它插手干预时,它才会得到最好的维护”;在第二卷的结尾处,他又谈到了“那些剥夺了我们幸福的人,可能有着良好的愿望,但他们又是多么眼光短浅。这样的幸福,如果没有人改变或中止其活动,是会从每一个大社会的本性中自动产生的”。一个能够说出这些话的作者,在鼓吹自由放任上显然不会与亚当·斯密有什么两样(或很不一样)。
如果与这个问题有关的“自然现象”和“人为现象”的旧式二分法造成的恶果没有再次出现,我本不想把它看得多么重要,在脚注里提一下即可。哈列维(Élie Halévy)最早认为,曼德维尔和亚当·斯密将他们的论证建立在“各种利益的天然和谐”上,而爱尔维修(毫无疑问他从曼德维尔和休谟那儿获益不少)以及他的后继者边沁,都有一种“各种利益人为和谐”的想法;瓦伊纳教授认为,爱尔维修是从曼德维尔那里得到了这种各种利益人为和谐的观念。在我看来,这恐怕是由“自然/人为”的二分法导致的一种和稀泥的做法。曼德维尔关心的是并非由人有意建立的制度——虽然立法者有改进它们的责任——以便协调不同的个人利益。利益的一致既不是“自然的”,因为它并未摆脱人的行为所形成的制度;也不是“人为的”,因为它并不是因有意的安排而产生的,而是自发生成的制度的结果,这些制度之所以得到发展,是由于它们为碰巧找到了它们的社会带来了繁荣。
无需奇怪,沿着这一思路,曼德维尔的兴趣日益转向了使人们的不同利益相互协调的制度如何生成这个问题。这种有关法律不是由某个聪明的立法者设计、而是在漫长的试错过程中成长的理论,大概是他对制度进化的描述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它们包含在《寓言》第二卷他对社会起源的研究之中,使这本书堪称一部杰作。他的中心论点变成了:
我们常把一些事情归功于人类非凡的天赋和深邃的洞察力,而实际上那是因为漫长的岁月和世代累积的经验,他们在天性和智慧上彼此并无多大差别。
某个人或某代人的成果非常之少,它们中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若干代人共同劳作的产物……我这里所说的智慧,并非来自精妙的理解力或紧张的思考,而是出自从长期的实践经验和丰富的观察中获得的可靠而周密的判断力。从这种智慧和漫长的岁月中产生的法律,使得治理大国易如织袜(请宽恕我这个粗俗的比喻)。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以技艺和人类智慧所能做到的近乎完美的程度产生出来,整个这架机器可以做到运转自如,所需技巧不比给钟表上弦更多”。
当然,曼德维尔并不十分清楚,不同制度的发展需要多长时间,或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对此作出说明。他经常倾向于把这个适应过程同环境一并讨论,而不愿像后来的休谟那样,让自己作明确的说明。休谟曾在一个类似的背景下说:“我这里仅仅假设,那些思考是一下子形成的,而事实上它们是在无意间逐渐出现的。”曼德维尔仍然在当时得势的专断的理性主义观点和他本人新的生成论或进化论观点之间徘徊不定。但是,同黑尔或约翰·劳——他们在其具体领域中对这一观点的应用大概更为出色——相比,他的工作之所以更具意义,是因为他把它应用于整个社会,使它进入了一些新的主题。他仍需尽力使自己摆脱建构主义的先入之见。他的论证的要点始终是,社会的大多数制度既然都不是设计的结果,那么“一个最精巧的上层结构,又是如何在脆弱而腐败的基础——即人们各自追求私利——上形成的”,“秩序、经济以及市民社会的存在,如何能够完全建立在我们的各种欲望之上……使人们之间的相互服务形成了这个上层结构。”
让一篇演讲充满了脱离上下文的引语,听众又很难明白那些只有靠阅读原书才能领会的含义,这样做实非明智之举。因此我只想简单谈谈曼德维尔进一步应用这些思想的主要实例。他首先观察到,在游戏技巧中,包含着一些行为者不解其意的动作,手艺和生意技巧变得“十分高超……是因为不断的劳作和世代积累的经验,才使能力平平的人也能够掌握它们”。因此他认为,说话、写作和支配行为的方式,得到我们所谓的“理性动物”的普遍服从,但他们“既不思考也不知道这些方式的含义”。最出色的应用实例是语言的进化,在这一点上曼德维尔真正是前无古人。他认为,语言“像所有其他的技艺和学问一样,是逐渐”来到这个世界上的。如果我们记得,就是不久之前,洛克还认为词语是被随意“发明”出来的,则似乎可以说,我们在18世纪下半叶才发现的那些对语言发展的丰富思考,曼德维尔是它的重要来源。
所有这一切,是他对我们现在称为文化传递的那个过程的日益增长的兴趣之一部分。他把“后天的、通过文化获得的”东西同先天的东西作了明确的区分,在第二卷的对话中,他让自己的代言人强调,“阁下所谓自然之物,其实是出自人为,是因教化而来。”这使他最终认为,“这适用于我们的思想,恰如它适用于我们的语言”,并且
人的智慧乃时间之子。确定一个令理性动物对它保持敬畏的观念,建立一个供自己顶礼膜拜的偶像,既非出自哪个人的发明,亦非数载所能办到。
在这里,反理性主义表现得最为明显——我们姑且用一下“反理性主义”这个被广泛用来指称曼德维尔和休谟的字眼,其实现在我们已经幸运地有了卡尔·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一词。在我看来,曼德维尔由此提供了使休谟有所建树的基础。在《寓言》第二卷里,我们越来越频繁地看到一些休谟让我们熟悉的词语,例如他谈到了“人类知识的狭窄疆域”,并且说,
我们坚信人之理解力是有限的。我们稍加思考即可断定,它的疆域狭窄,受着很大的限制。正是这一点,这个惟一的原因,阻止着我们洞察自己的来源。
当《荣誉的起源》问世时,休谟21岁,据他本人说,他“正在酝酿”《人性论》,但尚未“动笔”。我们在这本书里看到了完全是休谟式的段落:人都是摇摆不定的,完全受着情绪的左右,无论我们有什么精妙的观念可以让自己沾沾自喜。即或那些行为合于学识、恪守理性指引的人,亦会受一时心血来潮的驱使,他的所作所为,同那些蔑视和对抗学识与理性、我们称为受情绪役使的人相比,并没有什么两样。
我不想对曼德维尔作过高的评价,我只想说,是他使休谟成为可能。我对休谟的评价是,在近代所有研究精神与社会的人中间,他大概是最伟大的一位。这使曼德维尔在我看来非常重要。只是在休谟的著作里,曼德维尔努力的意义才完全得以彰显,而且正是通过休谟,他才产生了持久的影响。然而在我看来,把自己的一些主要观念传给休谟,已足以使曼德维尔无愧于思想大师这一称号。
要想知道曼德维尔做出了多大的贡献,我们只须看看那些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即可,休谟是接过它们并认真加以思考的第一人,也是最伟大的一人。这一发展当然包括18世纪下半叶苏格兰那些伟大的道德哲学家,尤其是亚当·斯密和弗格森,后者以“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这句话,不但对曼德维尔的中心论题作了最出色的概括,而且为所有社会理论的任务提供了一个最好的定义。我不想因为对曼德维尔有所偏爱,便说他的著作也经由爱尔维修,导致了边沁的那种偏执的功利主义,这种说法虽然相当正确,却是一种向建构论理性主义的倒退,而曼德维尔的主要贡献,就是对这种理论的克服。不过,曼德维尔所开启的传统中也包括了埃德蒙·伯克,主要是通过他,所有的“历史学派”——在欧洲大陆则主要是通过赫尔德尔和萨维尼等人——使这种进化观在达尔文之前很久,便成为19世纪社会科学中的常识。“达尔文之前的达尔文派”,很久以来便从更有效的习俗和习惯做法之取得优势这个角度思考问题,正是在社会研究的进化论思想氛围中,达尔文终于将这一思想系统地应用于生物有机体。当然,我的意思不是说,曼德维尔对达尔文有任何直接的影响(尽管休谟可能有这样的影响)。不过在我看来,从许多方面看,达尔文是由曼德维尔启动的一项发展的顶点。
曼德维尔和达尔文有一点是一样的:他们所引起的丑闻起因相同,就此而言,达尔文完成了由曼德维尔开始的事业。现在已很难想象,那些接受了现在占上风的宗教形式的人就更难以想象,就在不久以前,宗教还同“出自设计的论证”有着多么密切的关系。发现有一种未经任何人设计的惊人的秩序,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存在一个人格化造物主的主要证据。在道德和政治领域,曼德维尔和休谟揭示出,其中的秩序赖以存在的公正意识和正直的品德,并不是一开始就被植入了人的大脑,而是像大脑自身一样,是从一个逐渐的进化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对于这个过程,至少从原则上说我们可以学会去理解它。对这种观点的厌恶情绪之大,同一个世纪后在证明了有机体之精巧程度已不容再把它当作专门设计的证据时所引起的厌恶,是一样的。大概我应当说,这个过程是同开普勒和牛顿一起开始的。但是,如果它自始至终都伴随着一种对决定着自然秩序的原因的逐渐深入的见识,那么,因为发现道德和政治秩序也是一个进化过程而非设计结果而引起的震惊,对我们所谓现代思想的产生,也有着同样大的贡献。
本文选编选自《哈耶克文选》,(哈耶克著,冯克利译),欲求更多内容请购买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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